(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2、承诺建立维修配件库,保证用车维修和保养的配件及材料供应。承诺对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基本信息库。
3、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合理收费。
4、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维修产生的有机废水,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需符合环保要求。
6、配合中心分管责任部门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具有回收价值的大型配件旧件,由供应商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维修厂应自觉接受送修人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7、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8、设备与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维修厂承担。
9、维修厂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用户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应派专人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0、维修厂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厂的人身与财物安全自负,送修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维修厂原因导致送修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维修厂承担责任并赔偿送修人损失。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接修
维修厂应对送修设备或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维修厂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送修人确认。只有在送修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维修厂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维修厂“应按维修委托单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送修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定期向送修人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维修厂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送修人办理交接手续。送修人应仔细检查修峻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送修人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送修人以书面形式向维修厂提出,并要求维修厂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维修厂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维修厂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维修厂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维修厂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维修厂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维修厂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维修厂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展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由送修人验收,中心分管责任部门有权对维修厂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维修保养厂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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