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限公司株耒扩容项目交通组织劳务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1标段:
******有限公司(报价:******.92元)
******有限公司(报价:******.64元)
******有限公司(报价:******.21元)
第2标段:
******有限公司(报价:******.36元)
******有限公司(报价:******.58元)
******有限公司(报价:******.50元)
第3标段:
******有限公司(报价:******.27元)
******有限公司(报价:******.00元)
******有限公司(报价:******.50元)
第4标段:
******有限公司(报价:******.58元)
******有限公司(报价:******.27元)
******有限公司(报价:******.52元)
第5标段:
******有限公司(报价:******.56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湖南迈达交通设施工程公司(报价:******.28元)
******有限公司(报价:******.46元)
第6标段:
******有限责任公司(报价:******.58元)
******有限公司(报价:******.13元)
******有限公司(报价:******.62元)
第7标段:
******有限公司(报价:******.00元)
******有限公司(报价:******.00元)
******有限责任公司(报价:******.00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三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女士
电 话:******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先生(项目负责人)、郭先生
电话:0731-******/******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栏山公寓综合楼
******办公室
电话:0731-******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异议受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电话:0731-******